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生态平衡。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关环境损害的生态修复的第1234条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也为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带来许多新的契机,同时也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有关生态修复的立法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也未出台《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归纳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分析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的立法及判决书,将两者相结合,这与此前其他学者单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相比是不同的。通过研究生态修复方面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判决情况,立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实践现状,对域外国家的立法与实践进行分析借鉴,为我国环境损害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具有针对性以及操作性的建议,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研究工作如下:
首先,明确环境损害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概念、多元法律性质和对环境损害的评估量化,为后续的研究铺垫。第一,对环境损害和生态修复法律责任进行界定;第二,探索了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具有的法律性质,包括民事责任中的“绿色原则”和刑事责任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第三,对于环境损害的评估量化方法进行简要描述。
其次,对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的梳理,重点剖析了《民法典》第1234条,包括条款内容分析、请求权主体分析、与《民法典》中“恢复原状”的联系和区别,最后对《民法典》第1234条值得进一步完善的细节进行了详细分析。再对相关立法有一定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有关生态修复的判决书,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采取生态修复措施较少,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方式的重心偏向于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替代性责任运用过少等不足之处。
再次,将环境损害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在立法上和实践中的情况进行结合,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存在以下困境:第一,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相关立法不完善;第二,责任主体自行修复会引发“二次污染”的状况;第三,生态修复资金不足;第四,对生态修复责任的监督不到位。
接着,研究了域外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实践动向。通过对美国、德国的环境损害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进行归纳、借鉴,为我国解决当前经济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提供了多种经验。
最后,从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实践的困境及其成因出发,为我国环境损害生态修复法律责任提出明确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完善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立法体系;第二,探索解决生态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的问题;第三,设立环境损害生态修复基金;第四,落实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责任监督。